【消防】從下月起開始實施 百米高樓要設停機坪
從下月起,新修訂的《徐州市消防條例》開始實施。消防部門解讀稱,類似彭城廣場等禁放區域燃放孔明燈的,在11月1日后發現有燃放者,有關部門不僅要沒收孔明燈,還可對其罰款200元。新規還規定,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都將按照要求設置用于臨時救助的直升機停機坪。
解讀1
軌道交通消防納入
新修訂的《徐州消防條例》中,軌道交通的消防要求作為重要內容予以體現。另外,公共交通工具中也首次將單位自備班車和校車列入其中,要求應當在其中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設施和逃生救助工具,并設置醒目標識和使用說明。運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滅火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能力。
另外,高速公路、隧道、軌道交通的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救援裝備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高速公路服務區、軌道交通車站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的商業設施。
解讀2
禁放孔明燈明確職責
在此次新修訂的《徐州市消防條例》中,有關“孔明燈”的內容被單獨列為一條予以明確。該條例中明確質監、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門的具體職責范圍。
消防部門表示,非法生產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質監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產品;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產品;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城管部門應當予以清理沒收;對因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造成火災事故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為了加大對燃放出售孔明燈的懲處力度,條例中明確:生產、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相關部門取締沒收外,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燃放或者在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管部門沒收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解讀3
物業公司承擔一定消防責任
與原來的《徐州市消防條例》相比,修訂后的條例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消防安全職能和應負的法律責任首次進行明確。
新修改的條例中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并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測、維修,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同時,該條例還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未保障管理區域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或者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將責令限期改正。
解讀4
高層建筑要設置停機坪
在新修訂的《徐州市消防條例》中規定,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都將按照要求設置用于臨時救助的直升機停機坪。
規定明確指出,建筑高度100米且單層建筑面積1000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有關法規、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同時,鼓勵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雖然目前徐州市并無直升機消防救援,但條例主要考慮未來城市發展,做了較為前瞻性的安排。”參與制定《草案》相關內容的一位消防人員稱,很多案例證明,直升機在高層建筑救助時正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