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疏于管理擔責兩成
高層住宅發生火災后,因樓層室內消防栓水帶接口脫落,小區室外消防栓無水,令消防部門延誤了撲救時間,業主遭受巨額財產損失。事后,業主金某夫婦將物業公司及置業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金某夫婦作為房主未盡注意義務,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災損失的主要原因;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疏于維護和管理,承擔20%責任,賠償原告113632元;置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8月13日17時許,金某夫婦新裝修入住的高層小區11樓住房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1個多小時的撲救,火情才得以控制。此次事故最終造成金某夫婦屋內家具、電器等燒損,同時也造成其鄰居家中不同程度受損。
消防部門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不排除空調插座、空調內部電氣故障;災害成因為,火災起始階段未被及時發現和處置;撲救時,樓層內消防栓水帶接口脫落,小區室外消防栓無水,一定程度上延誤了撲救時間。
金某夫婦認為,物業公司在起火初始階段未進行處理,消防部門來撲救時樓層內和室外消防設施無法使用,導致損失擴大,應就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義務;置業公司在房屋建造設計時違反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存在過錯,故對損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其已充分履行物業合同所明確的義務和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職責,在此次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置業公司則辯稱,所涉小區消防工程建設到位、設施配備齊全,經檢測檢驗合格,相關產權已移交至業主委員會,自己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該小區業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原告以被告置業公司違反相關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對火災引發的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缺少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告物業公司未能盡到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職責,導致火災發生時,消防設施無法使用,從而造成火災損失的擴大,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方作為業主,未能消除室內空調插座、空調內部電氣故障之火災隱患,繼而引發事故,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災損失的主要原因。
經鑒定,金某夫婦房屋裝修損失及室內物品損失49萬余元。鑒于他們還有未能列入鑒定范圍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外出租房費用支出等實際損失,法院酌情支持76400元。
據此,如東法院就金某夫婦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酌定由物業公司承擔20%責任,賠償原告113632元,駁回原告對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