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消防特種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現狀及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科技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對消防管理員、建(構)筑物消防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電焊工等消防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技能要求也愈來愈高。因此,積極開展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落實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于不斷提高消防從業人員素質,大力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以我省為例,貴州省于2003年,針對社會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需求和教育部門對原貴州省消防學校畢業學生須持“雙證”的要求,由貴州省消防學校向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報“防火員、滅火員”等工種的鑒定。從2007年起各省消防部門在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的指導下,依托中國消防協會陸續開始開展社會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培訓與技能鑒定工作,貴州站也于2011年11月正式掛牌。截至現在,貴州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依托貴州省消防培訓基地已培訓建(構)筑物消防員十三期,共計1500余人,參加全國鑒定理論考試計1100余人。
作為培訓基地的教員,有機會參與了十三期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的培訓工作,現就結合工作實踐,就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法律現狀及相關法律問題作一些思考與分析。
首先,消防行業持證上崗準入制度宣傳力度不夠,行政強制性較突出。
貴州省第86技能鑒定站自成立七年來,參加培訓考試的2000多人,95%是學校培養的學生和部隊戰士,社會參培人員約占5%;而今年貴州站的培訓人員92%來自單位,個人參培不足8%;對職業資格準入制度不了解的占32%.從這些可以看出,雖然法律法規對消防行業特有工種持證上崗有要求,但相關部門的宣傳不到位,用人單位沒有作為硬性要求,就業上崗人員對這項工作缺乏足夠的了解而導致消防部門強制參加培訓的人員占絕大多數,個人自覺參與培訓比例相對較少。
其次,消防行業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不強、消防專業知識缺乏、消防職業能力素質不高。
一方面,由于受計劃經濟思想影響,人們認為只要個人具有一定的工作技能和良好的工作態度,能及時完成崗位工作任務就行,有沒有職業資格證書無關緊要,因而對什么是職業資格證書及職業資格證書的作用認識不足。另一方面,國家雖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推行職業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但由于企業側重于生產經營,疏于對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宣傳,或因宣傳范圍小、力度不大,以致部分職工認為特殊工種的上崗操作證就是職業資格證書,甚至連一部分從事職業教育的同志也對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意義缺乏認識。根據貴州省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前七期的情況調查統計來看:(1)對本次培訓的認識:有必要67%,沒有必要43%;(2)對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的了解:了解68%,不了解32%;(3)是否參加過類似培訓:是37%,否63%;(4)年齡層次:30歲以下54%,30-40歲23%,40歲以上23%;(5)培訓課時安排:90%以上建議多進行技能操作培訓。由此得出結論,有三分之二的從業人員沒有參加過相關的消防知識培訓;參加近半數人員認為培訓沒有必要,法律意識薄弱;參加過相關培訓的人員也不是所有都持有國家級資格證書。
另外,除法律宣傳和人員法律意識落后的問題外目前進行消防特種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依據也存在諸多問題。
消防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雖然并不是由消防部門直接進行,但各級消防部門之所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開展好這項工作,很重要的就在于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具有行政許可的性質,從而對接受培訓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來說具有某種意義上的強制性。一直以來,消防職業群體從事著直接關系到公共與個人財產及人民生命安全相關的工作,所以,實踐中公安消防機構才一直強調有關人員必須經由相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以持證上崗。而這里的持證上崗其實都隱含性的設定了行政許可,而且是有關資格的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設定行政許可。資格許可還可定義為,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申請,通過考核程序核發證明文書,允許證件持有人從事某一職業或進行某種活動。比如律師證、會計師證。
因此,目前作為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主要依據的《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及《貴州省消防條例》都必須圍繞《行政許可法》及相關規定來實行。這里就產生了幾個法律問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的問題
《消防法》是現在進行消防職業鑒定的主要依據,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一)行政執法缺依據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對于依法必須持證上崗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在兩年內完成由上崗培訓證到“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的過渡工作。但是,實踐操作中,對于不持證上崗的個人和使用不持證上崗人員的社會單位,《消防法》未設定處罰條款,導致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制度在最后的執法環節保障上出現盲點。
(二)對參與培訓鑒定的人員規定不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消防人員被列為第3大類第2中類第3小類,包括:滅火員、消防搶險員、建(構)筑物消防員、火災瞭望觀察員及其他消防工作人員。而《消防法》僅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縮小了需持證上崗的范圍。
(三)行政許可事項存在沖突
比如電焊、氣焊人員均持有有關部門發給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是否在這種“持證”外還要由消防部門再考核、再發證?這在《消防法》中是找不著確定的解釋的。即便是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似乎當然應由公安消防機構來培訓、發證,但在條件、程序、期限方面均無有效的規定,這就影響了許可事項的法律效力。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的問題
公安部61號令,是進行消防職業鑒定的另一個主要法律依據,其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兼職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但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事項,這也就是說《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要求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兼職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是與《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是直接相抵觸的。
三、《貴州省消防條例》存在的問題
《貴州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從事涉及消防安全的作業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然而《條例》畢竟只是一部地方法規,雖然《行政許可法》授權其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設定某些行政許可,但許可法同時又明確規定,這種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的行政許可。所以,現在公安消防機構要求涉及消防的作業人員接受培訓、考核、發證嚴格說來也是于法無據的。
再者,相關法律缺乏對進行消防鑒定的師資和考評人員的法律界定。職業技能鑒定過程作為評價勞動者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的一種特殊的考核形式,是通過政府勞動部門認定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其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平、科學、規范的評價與認證的活動,屬于標準參照型考試。2009年6月1日由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旅游局聯合發布并實施的《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第109號〔2009〕)對消防安全培訓工作作出了新的規定,要求社會消防安全培訓工作必須由依法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培訓機構執行。但目前貴州的狀況是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貴州)站設置在貴州省公安消防總隊培訓基地內,聘請基地現役警官為培訓教員,并由培訓教員進行考核和評審。也就是形成教學、考評無法分離的局面,嚴重影響了鑒定考評的公信力。而對此問題無論是《消防法》《勞動法》還是《職業技能鑒定規定》都無明確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法律問題,我們應提出更好地開展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的方案和方法,以期提高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崗位從業人員的法律素質;建立健全科學的、權威的、獨立的鑒定認證工作的法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