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給水設施設置淺析
1、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條件。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于10000m3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2、消防用水量的確定。消防水源應確保火災延續時間內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1次確定。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為當臨時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超過1000m2且不超過5000m2時,火災延續時間為1h,消火栓用水量為10L/S,每支水槍最小流量為5L/S;當面積之和超過5000m2時,火災延續時間為1h,消火栓用水量為15L/S,每支水槍最小流量為5L/S。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為當單體在建工程體積超過10000m3且不超過30000m3,火災延續時間為1h,消火栓用水量為15L/S,每支水槍最小流量為5L/S;當體積超過30000m3時,火災延續時間為2h,消火栓用水量為20L/S,每支水槍最小流量為5L/S。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為當單體在建工程建筑高度超過24m不超過50m或體積超過30000m3不超過50000m3,火災延續時間為1h,消火栓用水量為10L/S,每支水槍最小流量為5L/S;當建筑高度超過50m或體積超過50000m3時,火災延續時間為1h,消火栓用水量為15L/S,每支水槍最小流量為5L/S。
3、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要求。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不應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距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不應小于5m;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m;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
4、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要求。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2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消防豎管的管徑不應小于DN100;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要求:5.1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5.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應設置截止閥;5.3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筑不大于50m,高層建筑不大于30m。5.4、每層樓梯處應設置不少于2套的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
5、消防給水系統其他組件設置要求。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于2臺,且應互為備用;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10m3,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
6、相關問題探討
6.1規范的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應當申報消防機構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建設工程應在取得施工許可之后7日內報消防設計備案,消防機構應當抽查,經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應當申報消防驗收備案,消防機構應當抽查,經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工程中的消防設計均要符合相應建筑設計相關規范的要求,否則不予通過消防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的許可,且設計單位也會被予以行政處罰。《施工規范》中規定的相關要求,卻是發生在建設單位取得相應行政許可或者備案之后的行為,不需要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再獲得任何行政許可,工程竣工后其符合設計文件即可,即施工過程中如不執行《施工規范》且未被執法部門發現,則在竣工后不會造成任何影響。因此《施工規范》不便于施工單位執行,其約束力也僅限于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
6.2室內裝修過程中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建設工程施工到室內裝修過程的時候,其可燃物增多,火災危險性遠遠增大,根據《施工規范》第1.0.2條規定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等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即規范同時適用建設工程的室內裝修,但規范對土建施工和室內裝修施工過程的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沒有區別對待。筆者認為,按照《施工規范》要求可不設置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但按照相關設計規范應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建設工程,裝修過程中如其使用的可燃物較多、則應考慮利用土建現有的已經安裝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設置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且系統的設置應符合《施工規范》的規定。
6.3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中施工規范嚴于設計規范的相關情況處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第8.3.1條規定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廠房(倉庫);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樓、展覽建筑、商店、旅館建筑、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建筑等;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超過5層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超過7層的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7.1.1條規定高層建筑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施工規范》第5.3.8條規定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設置與建設工程竣工后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設置是不一致的,考慮到施工過程可燃物少、人員少,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的室內消火栓的設置要求要比竣工后的設置要求要低。
但比較相關規范發現,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室內消火栓的設置要求尚有比竣工后消火栓的設置要求更高的條款,對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建筑,無論是工業建筑、居住建筑還是公共建筑,其施工標準和設計標準是一致的,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對于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且施工標準嚴于設計標準的建筑則主要體現在居住建筑和可燃物較少的丁、戊類工業建筑中。6.3.1筆者認為對于設計標準中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居住建筑,即其體積超過30000m3但層數不超過7層,則其施工過程中可不設置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6.3.2對于體積超過30000m3可燃物較少的丁、戊類廠庫房,根據《建規》的要求可以不設置室內消火栓,但是根據《施工規范》的要求,則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筆者認為,如施工現場使用的可燃物較少,則在施工過程中可不設置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如施工現場使用較多可燃物,則需考慮設置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6.4消防給水管道的設置在施工規范嚴于設計規范時的處理。《施工規范》規定,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2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對于居住建筑,《建規》第8.4.3條規定,單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設置在樓梯間的首層和各層樓層休息平臺上,當設2根消防豎管確有困難時,可設1根消防豎管,但必須采用雙口雙閥型消火栓。《高規》第7.4.2條規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和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的塔式住宅,當設兩根消防豎管有困難時,可設一根豎管,但必須采用雙閥雙出口型消火栓。筆者認為對于《建規》和《高規》規定的上述情形,可以設置一根立管,但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設置時應設置雙閥雙出口室內消火栓。
6.5施工現場室內消火栓的布置要求。《施工規范》僅規定了臨時室內消火栓至少設置兩個和其布置的間距要求,對于大型的建筑工程,筆者認為此條款規定有歧義,建議規定室內消火栓的設置除不超過最大間距之外應明確其盡端位置至室內消火栓的間距要求,并要滿足一支水槍到達室內任何部位,以達到滅火的效果。
6.6施工現場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問題。《施工規范》規定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建規》第8.4.2條規定高層廠房(倉庫)、設置室內消火栓且層數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設置室內消火栓且層數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其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對于單體體積大于30000m3但不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層數不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超過24m且不超過9層的居住建筑,根據《建規》則可不設置水泵接合器,按照《施工規范》的要求,施工現場則應設置水泵接合器,筆者認為在建筑設計的階段應考慮在上述建筑內設置水泵接合器,減少不必要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