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公安部消防局:建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
為認真貫徹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創新和改進社會消防管理,督促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預防和減少火災發生,公安部消防局決定在全國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并于日前就有關事項發出通知提出了具體要求。
通知指出,目前,我國消防法律法規已經較為完善。但是,一些單位和從業人員不遵守法律,不依法履行職責,違法生產經營的行為仍然較普遍,有的甚至故意違法,屢罰屢犯,導致火災事故時有發生。創新社會消防管理,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通過市場經濟管理手段,對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制約,增加違法成本,有助于強化社會單位和從業人員遵守消防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減少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各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制度的重要意義,采取各種措施,結合實際推動這項制度的全面實施。
通知明確了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認定范圍。消防安全不良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實并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主要包括: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
通知規定了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程序和撤銷程序。公安部消防局在社會公眾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板塊”,預計2013年5月開發完成并投入運行。實行各消防支、大隊分類管理上報,各消防總隊統一審核發布的方式公布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發現和接到群眾舉報投訴,對依法給予消防行政處罰并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認定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在案件法定救濟時限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后每月發布一次。不良行為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布后,違法單位和個人認真整改,確實消除了違法行為,落實了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經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實,可適當縮短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整改結果應列入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可延長其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不良行為公布后,當事人提出異議,應及時進行核實;行政處罰經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撤銷或發布信息有誤的,應當及時變更或撤銷、刪除該不良記錄,并在原信息公布范圍內予以公布,同時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通知要求建立部門間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互通互認機制。各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主動協調當地工信、住建、工商、金融、保險等部門建立信息互通互認機制,強化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的共享應用。要推動各地工商、安監部門在實行行政許可、市場監管時將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作為重要參考;推動住建部門在資質監管、招標投標、工程監管等環節將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作為重要條件;推動人民銀行將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納入征信系統,與單位和個人信用掛鉤;推動證監、保監部門在上市企業監管、保險產品開發、管理、理賠時參考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