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霧霾天猖獗的“散亂污”企業 都是環保部的責任嗎?
2017年4月開始,環保部從全國抽調5600名環境執法人員,對京津冀及周邊傳輸通道“2+26”城市開展為期一年的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并密集通報每日督查結果。
目前,被稱作“環境保護史上最大規模行動”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已進行了五個多月。期間,據媒體報道督查組共檢查了4萬余家企業(單位),揪出2萬多家存在環境問題的企業,問題率超5成。
臨近入冬,隨著《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出臺,大氣十條收官年的達標壓力不斷增大,接下來幾個月的“環保督查風暴”只會越刮越猛。但這些屢關停屢不絕的“散亂污”企業都是環保部一家的責任嗎?
首先我們要看“散亂污”是怎么產生的?哪些企業算是“散亂污”?
參照《河北省集中整治“散亂污”工業企業專項實施方案》中對“散亂污”企業的定義,“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辦理工信、發改、土地、規劃、環保、工商、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散”
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沒有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企業。
“亂”
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應辦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企業,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
“污”
是指無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企業,沒有治理價值的企業,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具體來看,根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散亂污”企業主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碳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料加工、炒貨,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
再換成大白話
“散亂污”企業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廣泛存在,除了在生產過程中大都存在違法生產、超標排放、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污染治污設施運行不正常等問題,這些企業普遍也沒有依法實現進行工商、土地等相關審批手續,違法行為明確,同時監管難度大。
治理“散亂污”企業的存在,除了環保部門舉報,還有以下這些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有權監督、處罰此類企業: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安監有責
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的企業,包括有色金屬熔煉加工類“散亂污”企業,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監部門有責任對其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14修訂)第19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訂)第77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監部門的介入,同時將有助于全面摸清各地“散亂污”企業底數,在規范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秩序的同時,促使企業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