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13種消防違法行為將會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消防知識小課堂
以下13種消防違法行為將會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謊報火警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七)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八)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過失引起火災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