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自身不夠“清白” 自備電廠“轉正”沒那么簡單
作為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中的重點之一,自備電廠領域受各種因素影響,改革進展相比其他領域并不突出,但自備電廠作為我國火電行業重點組成部分,對其進行同等規范性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歷史遺留的“雙刃劍”
電力供應不足和電價高企的年代,工業企業對廉價電力的需求成為自備電廠存在的主要歷史因素。某自備電廠負責人告訴記者:“自備電廠降低了企業用電成本,使主業產品在價格上的競爭力得以提高,促進企業更好發展的同時,客觀上較低的商品價格也是對社會的回饋。”
但是,這種說法是否掩蓋了自備電廠背后的違規現象?“當前自備電廠的低電價,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其未履行社會責任、低環保投入等基礎上,并非市場機制下形成的合理電價。”
2015年年底,作為新電改配套文件發布的《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指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及其他電力裝機冗余地區不再新建非熱電聯產的自備電廠,并要求對現有自備電廠加強整改與監督。
但根據統計,2016年部分區域內自備電廠裝機容量同比增長15%,增速比上年同期高6.5個百分點,自發自用電量1553億千瓦時,同比增長12%,比電網企業售電量增長率高出10個百分點。在環保壓力增加、電價持續降低的環境下,自備電廠發展卻仍在加速。
“電力市場體制機制決定了即便電價有所降低,自備電廠發電的成本也比從電網買電的價格有優勢。”山東熱電設計院院長劉博表示,“另一方面,工業企業用熱問題是電網無法解決的。部分地區熱網建設滯后,公用熱電廠不能滿足當地工業企業用熱需求。此時,自備電廠對于企業的意義不僅是便宜的電力,更多的是保證企業生產活動必須的動力源。”
相關信息顯示,截至2016年底,新疆自備電廠裝機容量居全國第一,其發電量占新疆電網用電量六成以上。自備電廠為新疆高耗能產業提供廉價電力的同時,也造成了上網公用電源高裝機容量與低負荷水平的矛盾,對當地電網運行安全、清潔能源消納乃至冬季供暖等產生了一定影響。
要“名分”先得“清白”
“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的界定,一般由各省發改委或經信委進行。”劉博向記者解釋,“其實現在不少自備電廠實際運營上已十分接近公用電廠。”劉博介紹,有些自備電廠建設之初是為了企業自用,但隨著城市發展建設,周邊逐漸發展成工業園區,電廠相應成為園區供熱中心。“這種電廠并不少見,但它們很多時候仍然缺少一個‘名分’”。
《指導意見》指出,要推動自備電廠成為合格市場主體。根據要求,只要自備電廠同公用電廠一樣,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能效、環保要求,按規繳納各項政府性基金與政策性交叉補貼,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在交易機構注冊并符合相關市場規定,即可與公用電廠一樣公平參與市場交易。有分析師指出:“并非所有自備電廠都違規建設運行,若能獲得市場主體資格,有利于扭轉自備電廠在行業內的負面形象。”
“如果自備電廠根據其自身情況,發現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對其發展有利,即可參照準入條件主動整改。必須指出,這些準入條件對于公共電廠和自備電廠而言都是同等的、公平的。”袁家海表示,“即便自備電廠不愿成為合格市場主體,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監督管理,逐步推進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也是一個必然的過程。”
袁家海認為,將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有三層內涵:
首先,目前環境治理的形勢要求自備電廠在排放、能效等方面向統調機組看齊;
其次,要使電力回歸商品屬性,自備電廠應依規繳納政府性基金、交叉補貼、備用容量費等;
最后,應明確自備電廠核準主體和核準程序,使電力規劃更加科學規范,保證有序發展。
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自備電廠自身不夠“清白”,加上外部產業政策與國家法規存在不協調等因素,使其“轉正”之路面臨著頗多阻礙。
劉博表示:“目前,相當一部分自備電廠在審批、核準、建設等環節存在不合規情況,未批先建等情況較為普遍。”此外,由于電力市場化交易仍處初期,自備電廠距離真正參與市場競爭仍有較大距離。“以山東為例。目前山東開展的直供電交易還在試點階段,僅在30萬千瓦級以上機組中展開。而自備電廠機組多是容量在15萬千瓦甚至更低等級的抽凝小機組,尚不具備進入直供電市場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