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各地方、各單位高度重視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切實落實和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全國電力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但仍存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投入不足、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差、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問題,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2016年發生的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筒壁坍塌特別重大事故,影響非常惡劣、教訓極其慘痛,凸顯電力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堅持安全發展,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推進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安全監督管理機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一、依法理順安全監管體制
(一)明確國家能源局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國家能源局統一領導全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制定和完善電力建設領域相關技術標準;依法依規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電力建設領域行政許可工作;指導和監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明確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派出機構按照國家能源局授權,代表國家能源局對轄區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貫徹落實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業務指導;負責轄區內國家能源局審批或核準的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三)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能源局審批或核準外的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組織落實國家和地方關于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依法依規配合轄區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電力建設領域行政許可工作;參與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四)明確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專業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的職責。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安全生產服務的形式,委托經考核合格的、作為第三方的監督機構,提供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執法技術支撐。監督機構按照委托內容,監督檢查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落實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督促參建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與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機構對開展的監督檢查結果負責。
(五)落實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責任。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責任。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承擔相應安全生產責任;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建立全過程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
建設單位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和管理機制,負責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實施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要進一步完善電力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堅決杜絕違法招投標行為;加強對施工現場管理和作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合理配置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嚴厲查處和糾正施工現場“三違”行為,確保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機制
(六)健全法規和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法規和標準體系,根據電力建設實際工作需要,及時完善和修訂相關法規和標準,增強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的系統性、可操作性,加快制定、修訂相關法規和標準的配套文件,鼓勵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制定更加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標準。
(七)健全責任考核機制。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績效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掛鉤制度。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與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整體水平相適應的考核評價體系,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產在電力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考核中的權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八)規范監管執法行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制定執法計劃,對電力建設工程事故多發地區、安全管理薄弱的企業和隱患突出的項目實施重點監督管理。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增強監管執法效能,提高安全生產法治化水平,積極推進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化建設。派出機構根據國家能源局授權,對轄區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監管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察。
(九)完善責任追究體系。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依規制定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要強化對安全管控不力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對于安全生產隱患多、安全風險突出、事故事件頻發的單位要進行警示、約談,責令立即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對整改措施落實不力、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單位,進行通報和處罰,并約談其上級單位,依法嚴肅追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采取行業禁入措施。
三、進一步加強源頭治理
(十)嚴格執行電力建設工程開工程序。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應認真遵守《安全生產法》、《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工程開工前,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核準文件、項目建設支持性文件、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制定保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各項具體措施,并嚴格履行有關備案程序。
(十一)加強電力建設準入的監督管理。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對電力建設工程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管理,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等不符合開工條件擅自施工的,責令停工整改。要加強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組織與管理措施、參建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的審查,加大對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四、強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十二)強化安全風險管控。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以風險管控為主線,以閉環管理為原則,監督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將風險管控落實到電力建設全過程。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要健全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機制,構建集風險辨識、評估、預警、防控及措施落實為一體的閉環管理體系,科學辨識作業場所、設備設施、人員狀況、施工機械、環境條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對辨識出的風險進行分類分級梳理、建立風險清冊或臺賬,按照風險等級確定管控重點,制定并落實管控措施,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十三)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要制定隱患分級、排查治理標準,完善重大隱患報告制度,強化隱患排查,實現隱患治理閉環管理。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監管執法,對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整改;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十四)加強電力建設工程應急管理。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應急管理的監督和指導。電力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完善應急響應機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明確責任,并設專人負責,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聯動機制。電力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要牽頭組織工程參建單位組建現場應急工作組,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依法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制定演練計劃,定期開展演練,不斷提高電力建設工程應急能力。
五、加強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十五)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電力建設企業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編制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監督和指導轄區內電力建設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對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考核;對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問題等較多的電力建設企業,依法依規給予處罰。
(十六)加強電力建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要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強化自主管理,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監督和指導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十七)構建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運用互聯網技術,應用智能化先進管理手段建立電力建設工程統一的安全監管數據庫和監管網絡體系,全面提升監管效率和力度。構建覆蓋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各環節、各部位、各工序的全方位安全信息監管平臺,實現電力建設工程全過程安全生產在線監管。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要不斷創新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及時有效采集、上傳各類安全信息,對發現的隱患進行有效跟蹤管理,分層級進行預測預警,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十八)建立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安全管控能力評價體系。建立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的安全管控能力要素信息數據庫,對有關參建單位資源配置、安全生產業績情況進行評估,結合承接工程數量及規模情況進行“承載力”論證與分析,以及對工程開工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合理工期等執行情況進行評價,發布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安全管控能力信息,加強事前監管,提升監管成效。
(十九)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大力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利用各種途徑和形式,持續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宣傳和教育,不斷推動安全文化建設,整體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潛移默化地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規范安全行為,營造安全文化氛圍,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二十)推進電力建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電力建設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和誠信體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通過誠信體系的動態管理和杠桿作用,不斷提升電力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安全生產意識,營造“行業自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的行業安全生產誠信氛圍。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支持、監督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充實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力量,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明確責任分工,嚴格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責任追究;要保障專項經費,建立專家庫和技術支撐體系,為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基礎保障。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切實把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勢,要針對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及時提出相應措施和要求,指導推動各項工作有效開展。在日常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加強對下級部門履職情況的督促檢查,堅持嚴格管理、從嚴執法,始終保持對打擊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確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