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電改十八年反思與展望——對妖魔化電力的非議
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到底是什么?反壟斷究竟是目標還是手段?在我看來,市場經濟是消費者主導的經濟,電力改革的終極目標理應定位于為消費者和用戶提供質優價廉、安全的電力產品和服務,使消費者得到實惠,同時促進經濟效益。應如何看待個別媒體和輿論對我國電力行業的妖魔化誤導?實事求是地說,中國電力工業無論從電價水平、電力產品供應還是電力公司的售后服務看,各方面都是具有比較優勢的。在探討中國電力體制下一步改革方向這一重要問題時,一定要根據電力企業的特點,要以對電力工業壟斷屬性的正確認識為前提。中國“破碎式”改革模式的出現正是由于對中國電力工業壟斷屬性的認識出現偏差造成的。
妖魔化電力的非議
隨著美國加州電力危機和“西電東送”計劃遇到困難,廣東寧可用自己的高價電,也不用西部廉價輸送來的電的情況接連發生,輿論妖魔化電力領域的傾向愈演愈烈。
2001年6月,盡管建立在拆分國網基礎上的以“0+4”或“0+6”模式為特征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草案)》在國務院沒有通過,然而這并沒有對這場反壟斷大辯論產生實質影響,一些人對國電公司、對電力系統的非議還在繼續,甚至連地方電力系統的同志也深深感到了這種危機。
2001年7月18日,為了設計國電公司改革方案,我來到了湖南進行調研。當時湖南電力公司劉友夫總會計師、財務處李榮華處長向我談到,社會輿論對電力有一種妖魔化的傾向,說電力系統是一個“特殊利益集團”。中央電視臺甚至在報道國電公司在湖南的一次會議時,把不同場面移花接木(會議是在湖南召開的,但是電視里的畫面整個都是從深圳某地的一個大酒店里轉切過來的),大談電力系統如何腐敗。這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成為人們妖魔化電力行業的典型事件。當時上至國家有關部門下至輿論媒體,都大批國電公司搞壟斷和腐敗,是特殊利益集團。即使國電公司對此提出嚴肅抗議,中央電視臺也既無歉意又無更正,國電公司有苦無處訴。
離開湖南后,我又直接去了上海、四川電力調研。2001年7月25日,我離開上海飛往成都,陪同我的是國電公司資產處吳駿處長。他在上海機場買了一本雜志——《新經濟》(2001年第7期),看到的第一篇文章便是胡鞍鋼接受記者采訪的報道《胡鞍鋼激辭反壟斷》。胡鞍鋼在文章中明確提到,“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形成的行政性壟斷,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電力系統累計投資額達8000億~12000億元,但僅有200萬從業人員,每年僅象征性地向國家上繳利潤70多億元”,而“電力行業的壟斷租金是900億~1200億元,占GDP的0.5%~0.75%”,“在所有行業中最高”,“與行政性腐敗相比,官員的個人腐敗只能算是九牛一毛”,“我們現在那些大的壟斷行業的領導,既是企業家又是政治家”,“這些利益集團最大的特點就是要千方百計地影響政治”,因此,“要限制壟斷利益集團的特權,把它們從‘貴族’降為‘平民’,從經濟人與政治人的雙重身份變為純粹的經濟人”,“這些壟斷行業的領導人要換馬”。
他還認為:“壟斷行業的改革方案必須由國家綜合部門,譬如國家計委或國家體改辦來設計,那些壟斷部門只有執行權。只有這樣設計出的改革方案,才可能照顧到全體消費者的利益,而不僅僅是圍著利益集團轉。”
第二天我在給四川電力公司做的《守正出奇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講座中,向四川電力的同志們詳細解釋了三種壟斷和三種不同的改革思路等問題。畢竟,系統內的同志要對電力改革的目標和方向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在我看來,之前的電力改革太急于求成,電力改革與政治反腐敗、經濟反壟斷聯系過于緊密。而這種電力的反壟斷,不是從消費者的角度進行反壟斷,而是從行政或政府的角度進行反壟斷,于是其中就摻雜了很多非市場的因素。也就是說,不顧電力自然壟斷的特點,忽視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轉軌時期和電力這個國民經濟第一基礎產業的特點及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忽視對電力的規劃、預測及與國民經濟之間的協調發展關系,不從消費者的角度以最終能夠為消費者和用戶提供質優價廉的電力產品為改革的目標去采用“大船慢掉頭”的漸變方式打破壟斷,而過多地從政府和政治的角度用“休克療法”式的方式拆分國電公司,最終導致電荒的發生,這一教訓是應該進行總結的。
對比,應如何看待個別媒體和輿論對我國電力行業的妖魔化誤導?實事求是地說,中國電力工業無論從電價水平、電力產品供應還是電力公司的售后服務看,各方面都是具有比較優勢的。首先,我國的電價水平并不高,在世界各主要國家排名中,長期以來排在世界倒數第二位,僅比印度高;其次,長期以來,中國在供電上沒有出現大事故,對比之下,同時期國際上各主要國電事故頻頻發生,例如美國加州的大停電、紐約的大停電以及歐洲國家和俄羅斯的大停電等;第三,在中國,對于供電和電力服務的投訴數量遠遠低于民航和電信等領域的投訴,“電老虎”的帽子基本已甩掉。所以,將電力行業妖魔化為腐敗“大窟窿”、“特殊利益集團”,在很大程度上抹殺了國電公司成立以來一直在提供質優價廉、安全的電力產品這一最重要事實。
因此,把電力系統當做“特殊利益集團”的提法是極為錯誤的。這樣做是人為地在我國社會各階層中制造矛盾,是與我們要建立和諧社會的目標格格不入的,也是極為危險的,在今后的鐵路、郵政的改革中尤其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