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發改委此前下發的《關于扎實做好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工作重點是“建機制”,不能簡單以降低輸配電價為目的,同時可因地制宜體現地區特點。
寧夏在此次改革中被賦予了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擴大電力直接交易和在成熟的工業園區成立獨立售電主體等任務。
因為你懂得的原因,在某種意義上說,寧夏試點的影響比前兩者更大。比較三個方案,可見玄機。
目標真的不一樣
寧夏:
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轉變政府對電網企業監管方式,健全對電網企業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形成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滿足電力市場需要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
深圳、蒙西:
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完善輸配電價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促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為其他地區輸配電價改革積累經驗,實現輸配電價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收益率計算參照物有變
寧夏:
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財政部公布的中國10年期國債收益率加1-3個百分點的投資機會損失確定,投資機會損失參考電網企業及當地電力行業實際運營情況確定;
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與電網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確定;
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電網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確定。
深圳、蒙西:
權益資本收益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長期國債利率加1-3個百分點的投資機會損失確定;
債務資本收益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平均國內商業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水平確定;
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電網企業資產負債率的平均值確定。
監管周期明年開始
寧夏: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深圳、蒙西: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消失了的調整機制
深圳、蒙西:
監管周期內若某個年度電網企業預測新增的固定資產與實際差異不超過20%(含20%)時,則當年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在本周期不作調整,其差額在下一個監管周期予以調整。
若變動差異超過20%,則調整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
寧夏:無明文規定。
節約成本的處理更具體
寧夏:
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50%在下一監管周期通過提高電網企業準許收入方式留給企業,其余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用于降低輸配電價水平或計入平衡賬戶。
深圳、蒙西:
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50%留給企業,并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予以適當考慮。
明文規定主管部門職能分工
寧夏:
自治區物價局負責日常工作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開展輸配電成本監審、核定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管理和調整平衡賬戶等具體工作;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網企業監管周期預計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必要性進行審核;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電網企業監管周期預計新增的技術改造投資規劃進行審核,并對銷售電量的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合理預測;
國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監管局依照職責開展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管,及時提出電價調整建議。
深圳、蒙西:無明文規定。
交叉補貼從適度包含到包含
寧夏:
結合電力體制改革,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積極穩妥推進發電側和售電側電價市場化,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
鼓勵電力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市場交易價格,并按照其接入電網的電壓等級支付輸配電價。
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深圳:
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后,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鼓勵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
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損耗)和政府性基金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繼續執行政府定價。
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適度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蒙西:
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后,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鼓勵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
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
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的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繼續執行政府定價。
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成本核定辦法變化大
準許成本:
深圳、蒙西:
輸配電準許成本在各電壓等級之間原則上按照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分攤。有不得列入輸配電價準許成本費用名單。
寧夏:文件中無具體規定。
歷史成本:
寧夏:
歷史成本指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以電網企業經審計(審核)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核定。隨該辦法調整做相應調整。
深圳、蒙西:
歷史成本指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以電網企業經審計(審核)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結論核定。
折舊費:
寧夏:
根據經審核的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規定的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確定。
未列出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明細表。
深圳:
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輸配電固定資產,是指經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符合規劃的包括線路、變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以下固定資產不納入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范圍:未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的輸配電資產;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業,多經及三產資產。
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定價折舊率的具體標準:2014年及以前的固定資產按南方電網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的中值核定;2014年以后新增的固定資產,按深圳市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核定。
有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明細表。
蒙西:
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原則上按照監審時前一年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核定。
輸配電固定資產,是指經履行必要審批、決策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包括線路、變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以下固定資產不納入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范圍:未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的輸配電資產;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業、多經及三產資產。
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定價折舊率的具體標準: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固定資產參照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結合內蒙古電力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核定;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形成的固定資產按以下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核定。
有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明細表。
運行維護費:
寧夏:
材料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確定。
修理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5%確定。
職工薪酬,參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有權限的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成本水平,考慮定員人數變化及CPI增長率等確定。
其他費用,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4%確定,同時首個監管周期費率要適當有所降低。
深圳:
材料費原則上據實核定。
修理費原則上據實核定,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1.5%。
職工薪酬,企業職工人數以南方電網公司下達的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定員標準為依據。企業職工人均工資水平參考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年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水平。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12%、2.5%和2%。
其他費用原則上在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據實核定,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2.5%。
蒙西:
材料費原則上按監審時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實際水平的平均值核定。
修理費原則上按監審時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實際水平的平均值核定,各年修理費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1.5%。
職工薪酬,職工薪酬是指電網企業為從事輸配電業務的職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電網企業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時前一年自治區國資委確定的年度工資總額核定。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12%、2.5%和2%。
其他費用原則上按監審時前三年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據實核定,各年其他費用最高不超過當年固定資產原值的2%。
預測成本:
寧夏:無具體規定。
深圳:
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符合各級電力規劃的電網企業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情況等確定。
1、折舊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深圳市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等確定。
2、運行維護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情況和預測年度前3年平均運行維護費水平,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等確定。
其中:(1)修理費。按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乘以1.5%確定;(2)職工薪酬。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參考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水平,以及CPI的增長率等確定;(3)其他費用。按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乘以2.5%確定。
條件成熟后,運行維護費將在分項核定的基礎上,參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合理運行維護費率水平核定。對于超過合理運行維護費率部分不予列入準許成本。
蒙西:
預測成本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符合各級電力規劃的電網企業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情況等確定。
1.折舊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內蒙古電力公司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等確定。
2.運行維護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情況和預測年度前三年平均運行維護費水平,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等確定。
其中:(1)修理費。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確定;(2)職工薪酬。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參考國資委每年下達的工資總額,考慮定員人數增長及CPI增長率等確定;(3)其他費用。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5%確定。
條件成熟后,運行維護費將在分項核定的基礎上,參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合理運行維護費率水平核定。對于超過合理運行維護費率部分不予列入準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