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曾鳴:電價改革是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
本輪電改方案是比較務實的,綜合考慮了改革需求和可操作性原則。相比于2002年的5號文,《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更具現實意義。
需要強調的是,有序推進電價改革是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和先決條件。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理順價格形成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確定發、售電價格,形成完整的電價傳導機制,讓電價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市場供求關系,將從根本上理順煤電關系,解決煤電矛盾。此外,獨立的輸配電價也將明確電網企業的投資收益,保障電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促進輸電網和配電網的協調發展。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發、售電價,也將驅動市場主體進行理性決策,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無序競爭。
——單獨核定輸配電價。
《意見》指出,輸配電價將逐步過渡到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分電壓等級核定。這將使電網企業擺脫了現行購銷差價形成輸配電收入的不確定性,更加專注電網資產運營和提高輸配電服務水平。同時,這有利于激勵電網企業降本增效,保障電網企業在回收合理成本的同時獲得合理收益,促進電網的良性發展。按成本加收益方式對電網輸配電業務實行獨立定價,監管電網企業的輸配電總收入,這是政府加強對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的重要舉措和有益探索。
輸配電價是電力產品價值鏈的中間環節,不僅關系到電網的健康發展,也關系到電價改革的深入推進和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此次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按國際通行的核價方法監管電網企業收入,標志著我國對電網企業監管方式的轉變,完全符合習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所提出的“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要求,對于推動能源體制革命、還原能源商品屬性具有積極意義。
——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
關于市場化電價機制的形成,應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供電計劃,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鼓勵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鼓勵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開展電力交易,采用供需雙方直接見面的雙邊交易合約交易模式,通過自愿協商確定電價,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
——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兑庖姟分赋,要妥善處理電價交叉補貼。過渡期間,由電網企業申報現有各類用戶電價間交叉補貼數額,通過輸配電價回收。我們認為,這個思路還是符合我國實際的,交叉補貼機制的改革應循序漸進。在我國現有國情下,短期內完全取消交叉補貼是不現實的,更是不可行的。因此,在改革交叉補貼機制過程中應秉持效率優先的原則,充分考慮各地區工商業用戶和居民的電價承受能力,在維持現有銷售電價水平的基礎上,以明補代替暗補、少補代替多補,逐漸提高居民電價、適當降低工業用戶電價,逐步減少銷售電價中交叉補貼。
另外,交叉補貼機制改革應保護民生,不可盲目提價。我們之前已經做過相關研究,以我國西南某省為例進行測算,取消交叉補貼可提高GDP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然而,作為居民而言,公眾最關心的是電價的上漲會“增加負擔”。因此,在交叉補貼改革的過程中不應盲目提價,對居民電價的調整可以通過生命線電價的方式實現,具體而言,就是規定居民用戶每人每月用電量在一定標準以下時,仍按現行的優惠電價予以收費,超出此規定范圍的電量除收取其電費外,可以征收適量的電力普遍服務基金。在以后條件成熟時,再逐漸提高居民用電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