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宋金波:評價“新電改”不必刻舟求劍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正在考慮向外資放開配售電業務。在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配售電業務領域后,“配售電向社會資本開放”又進一步,大處著眼,則是《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的三個“有序放開”的具體落實。
“三個有序放開”,是指“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有序放開非公益性發用電計劃。”不過,也有人發出了“5號文件之問”,對“新電改”能在多大程度上克服阻力,表示了擔憂。更有意見認為,“新電改”較之“5號文件”,反而有所收縮。
今日“新電改”的許多方向,在“5號文件”中,都已大體成形,而十余年過去,“新電改”的起點與“5號文件”的距離,似乎并不夠遠,比如電網壟斷,迄今未見改觀。由此可見“電改”所受阻力非同一般。
問題在于,不能簡單地按照“5號文件”的邏輯來評價“新電改”。時過境遷,如果仍簡單地把“5號文件”的具體改革目標奉為圭皋,無異于刻舟求劍。
“5號文件”將輸配分開作為終極改革目標,輿論很容易形成如下認知:調度不獨立,輸配不分開,改革就沒有成功,甚至是倒退、妥協,究其原因,無非是來自既得利益集團的壓力,要改變這一局面,就要大刀闊斧,包括電網進一步分拆,也應在考慮之內。
但是,“電改”是世界難題,參照迄今各國經驗教訓,毫無疑問,包括調度獨立、輸配分開、電網分拆等問題,沒有哪種模式放之四海而皆準。中國“電改”探索之復雜,遠非一個簡單明晰的改革目標,或是一個“市場化終點”的理念,就可以概括。
以電網為例,電網有自然壟斷的屬性,行政壟斷權力借自然壟斷屬性獲得超額利潤,是改革主要矛盾。
事實證明,分拆未必能消除壟斷,不分拆,也未必不能遏制與壟斷捆綁在一起的權力,如市場準入許可權力、標準制定權力、獨家電力買賣權力等。其余如調度是否獨立、輸配是否分開,也大抵如此。很大程度上,改革效果取決于對權力的監督管控能否到位,而非哪個方案更科學更合理。由此而論,簡單以“5號文件”提出的目標為標桿,衡量“新電改”的進退得失,并不能得到正確結論。
如今的改革時局,與2002年“5號文件”出臺時,已大為不同。從技術上看,放眼向前,世界范圍內,可再生能源、能源互聯網、智能城市、智能電網……正如火如荼,技術上的進步,硬件與平臺包括交易系統的發展,使更小成本的改革成為可能。
從改革環境來看,本屆政府約束部門利益膨脹、推進改革的能力之強,已經得到公認,不復有哪個行業可以維持構建在部門利益上的“獨立王國”。阻力自然會有,改革也要推進,但至少在電力改革領域,不必因為“5號文件”的坐標,而稀釋對此輪電力改革的期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