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解讀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對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與GB50116-9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區別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規范在以往的基礎上新增的內容,以方便大家對GB50116-2013與GB50116-98之間做出清晰區分。
一、目錄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相關設計規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區、電纜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間場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相關設計規定。
3、取消第3章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及火災探測器設置部位。
4、將原第4章(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第5章(系統設計)與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聯動控制)內容合并為新的第3章(系統設計)。
5、增加區域顯示器、模塊、圖形顯示裝置、火災報警傳輸設備或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等設備設置規定。
二、術語
不再引入區域報警系統、集中報警系統、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定義;增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信號、聯動反饋信號、聯動觸發信號的定義。
三、基本規定
①3.1一般規定
1、增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場所規定:3.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用于人員居住和經常有人滯留的場所、存放重要物資或燃燒后產生嚴重污染需要及時報警的場所。
2、增加系統中各類設備之間接口通訊協議的強制性規定:3.1.4系統中各類設備之間的接口和通訊協議的兼容性應滿足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
3、增加火災報警控制器地址總數、單回路設備總數、回路設備余量;模塊總數、聯動回路中設備總數、聯動回路設備余量的詳細規定。
4、增加隔離器設計相關規定。
5、規定超過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難層應設置獨立的火災報警控制器。
6、規定水泵控制柜、風機控制柜等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不應采用變頻啟動方式。
7、規定地鐵列車上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能通過無線網絡等方式將列車上發生火災的部位信息傳輸給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統形式的選擇和設計要求
1、系統形式的選擇改為按照報警和聯動要求進行選擇,原規定中按照系統對象保護等級進行選擇(特級、一級、二級)。
2、將圖形顯示裝置和區域顯示器設置規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
③3.3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增加電纜隧道,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列車的報警區域劃分規定。
④3.4消防控制室
1、強制規定消防控制室的設置要求:3.4.1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2、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設備設置中增加了圖形顯示裝置。
3、強制規定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4、規定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室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5、規定消防控制防火閥、外線電話設置要求。
四、消防聯動控制設計
①4.1一般規定
新增消防聯動控制的電壓、特性、延時、邏輯關系等規定:
4.1.1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按設定的控制邏輯向各相關的受控設備發出聯動控制信號,并接受相關設備的聯動反饋信號。
4.1.2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電壓控制輸出應采用直流24V,其電源容量應滿足受控消防設備同時啟動且維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4.1.3各受控設備接口的特性參數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聯動控制信號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的控制設備,除應采用聯動控制方式外,還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
4.1.5啟動電流較大的消防設備宜分時啟動。
4.1.6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其聯動觸發信號應采用兩個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
②4.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3消火栓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4氣體(泡沫)滅火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5防煙排煙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6防火門及防火卷簾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7電梯的聯動控制設計
細化各消防聯動系統的控制要求的詳細規定
5.4火災應急廣播5.5火災警報裝置
③4.8火災警報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細化火災警報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規定。
④4.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聯動控制設計
4.10相關聯動控制設計
細化各消防聯動系統的控制要求的詳細規定
五、系統統計
①5.1一般規定
增加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復合式火災探測器設置相關規定。
7.2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②5.2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1、感煙火災探測器選用場合中增加列車、車庫等區域;取消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
2、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選用場合中增加高海拔地區,取消可能產生黑煙的場合。
3、感溫火災探測器選用場合中增加“需要聯動熄滅‘安全出口’標志燈的安全出口內側”。
4、增加圖像型探測器選用規定。
5、細化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選用規定。
6、增加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選用規定。
7.3線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③5.3線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1、增加不宜選擇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合規定。
2、增加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的選用規定。
④5.4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增加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選用規定:
5.4.1下列場所宜選擇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1、具有高速氣流的場所;
2、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不適宜的大空間、舞臺上方、建筑高度超過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場所;
3、低溫場所;
4、需要進行隱蔽探測的場所;
5、需要進行火災早期探測的重要場所;
6、人員不宜進入的場所。
5.4.2灰塵比較大的場所,不應選擇沒有過濾網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
六、系統設備的設置
①6.1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設置
取消集中控制器和區域控制器之說。
6.2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1、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設置中對不同類別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設置作了詳細的規定。
2、火災探測器數量計算公式修正系數K的取值改為按照建筑所能容納人員的數量來進行計算。
3、對一氧化碳、火焰探測器和圖像探測器、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作了詳細的規定。
4、在感溫探測器的設置部門未提及空氣管差溫火災探測器的設置規定。
5、增加了光纖光柵、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設置規定。
②6.4區域顯示器的設置
新增區域顯示器相關設置規定。
③6.5火災警報器的設置
1、增加火災光警報器的具體安裝場合要求。
2、將火災警報器的安裝高度調整至2.2米以上。
④消防應急廣播的設置
1、取消不同系統形式設計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要求。
2、取消火災應急廣播與公共廣播合用時的要求。
七、住宅建筑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新增住宅火災報警系統設計相關規定。
八、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新增可燃氣體報警系統設計相關規定。
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新增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計相關規定。
十、系統供電
10.1一般規定
1、新增消防應急電源的功率、供電時間的相關規定。
2、新增消防用電設備的設置要求。
10.2系統接地
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接地要求作了詳細規定。
十一、布線
①11.1一般規定
1、銅芯絕緣導線或銅芯電纜電壓等級要求的變動,增加了要求。
2、新規范增加1.3、1.4、1.5內容:
11.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和傳輸線路設置在室外時,應埋地敷設。
11.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和傳輸線路設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濕度大于90%的場所時,線路及接線處應做防水處理。
11.1.5采用無線通信方式的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線通信模塊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額定通信距離的75%;
2無線通信模塊應設置在明顯部位,且應有明顯標識。
②11.2室內布線
1、對塑料管的要求表述變為B1級以上的鋼性塑料管,增加可撓(金屬)電氣導管。
2、增加電線電纜的強制性要求。
3、對線路明敷要求的改變。
4、明確不同電壓等級線纜的布線問題。
5、明確不同防火分區線纜的布線問題。
6、火災探測器的傳輸線路負極線顏色由原來的單一藍色增加了黑色。
7、取消接線端子箱內端子、傳輸網絡系統接線相關規定。
十二、典型場所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區、電纜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間場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相關設計規定。
十三、附錄
1、增加火災報警、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表,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2、增加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分類標準。
3、新規范將“宜”和“可”進行區分介紹。
4、引用規范: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