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公安部消防局修訂消防監督執法廉政建設規定
公安部消防局近日出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建章立制”的重要舉措,制定下發了《公安消防監督執法廉政建設若干規定》。
本規定是在2010年11月4日印發的《關于加強公安消防監督執法廉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共23條,涵蓋了執法廉政教育、執法廉政制度、執法廉政監督、責任追究等內容。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消防執法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規定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進一步規范了消防執法廉政教育秩序,要求支隊以上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執法集體廉政授課、1次違法違紀案例剖析,每半年開展1次消防執法警示教育;進一步健全了消防執法廉政制度,對消防監督網上執法制度、廉政承諾制度、家屬助廉制度和廉政風險防控制度等進行了規定;進一步加強了消防執法廉政監督,明確提出支隊主官、防火監督處處長和大隊主官原則上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長地任職;進一步強化了消防執法責任追究,專門設置了“責任追究”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