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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商業建筑現行消防設計與實際使用的矛盾

行業資訊sanyingjy2014/1/7 9:27:15
2008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第三產業服務行業日漸興起,在房產開發中小面積的沿街商業服務網點就成了搶手貨。在日常消防監督管理中,經常會碰到涉及到沿街商業服務建筑、網點的二次裝修項目改變使用、擅自改造、報批消防審驗手續。本文通過與業主實際使用中暴露出的消防設計矛盾問題,與設計人員相關問題進行分析探討,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建議。

一、商業服務網點噴淋和室內消火栓設置

1.1商業服務網點應預留噴淋管網接口。

根據《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GB50045-95)中第7.6.1、7.6.2、7.6.3條都已明確住宅部分不用設噴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要求凡是大于3000平方米商場要設噴淋系統。

問題:根據平時消防檢查及建設、施工方反饋回來的信息,隨這經濟社會發展,餐飲酒店、娛樂用房的增多,對商業用房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尤其是臨近小區,類似的底層商鋪倍受青睞。如位于麗水市行政中心區塊新開發的萬地世貿花園和水晶城商業區塊,沿街商業旺鋪剛投入市場開盤就被搶空,不僅是地段好還有占地面積多為100平方米、層高5.8米可隔斷加蓋成兩層上下店面使用,而且多數新建的住宅小區均在沿街部分底層設置商業用房。按商業服務網點設置型式為一般有兩種:a.只設一層,但層高很高,可以在二次裝修時隔為兩層使用;b.設兩層,一、二層處均采用耐火極限大于2小時隔墻作分隔,上二樓處預留樓梯并開設洞口,供二次裝修時設置。業主在租用后,一般采取隔層或打通原有商鋪隔間做法,改為大空間商業用房,這時就涉及到原有消防設施跟不上、不配套、亂改動的情況。《建規》第8.5.1.4條規定: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展覽建筑、商店、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手術部及第8.5.1.6條說的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一般設計院在設計此類建筑時均只在各個商業服務網點內設置一只消火栓,而不設噴淋管網或者預留接口。如果商業網點下面直接是地下室的情況,還可以直接由地下室走管,從臨近的噴淋管網的水流指示器及信號蝶閥前接出(存在并引出的另外一個問題是新增的噴頭要計入在所接的濕式報警閥組所能負荷的噴頭數內,如果超過,還存在新增報警閥組的一系列后續問題);如果商業網點下面無地下室,噴淋管就無從可走,從地面挖溝另外敷設,涉及到同物業及臨近業主的協商,影響工期并且投入也增加不少。

個人建議和觀點:沿街商業服務網點或商鋪,在如果原有小區設有噴淋系統,設計院在設計時、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預留噴淋給水管及自動報警接線盒。噴淋給水管預留位置及數量可按單層商業網點面積和不超過1500平米或雙層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米考慮,并在濕式報警閥組處也考慮商鋪噴頭的數量。同時應考慮噴淋泵的水量及水壓的預留,不能因為前期考慮成本造價,而造成二次裝修的大幅度改動。

1.2商業服務網點室內消火栓的設計和施工建議。

問題:商業服務網點各個隔間均設置消火栓,在實際施工中,有些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減少管網上面檢修閥門,一般多個商鋪設消火栓時,閥門控制消火栓數量不超過5個。實際情況是閥門沒有,而且有時埋地找不到或者干脆銹死,打不開或者關不死。這給后期二次裝修或者檢修單位帶來很大的不便,最無奈的辦法是只有放光整個消火栓管網的水。如果是高層建筑下面的裙房裝修,裝修工期持續幾個月,如果未及時將管網內水充滿,將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有時設計院將消火栓設置在網點外墻,個人覺得反而不好。一是存在箱內配件會被偷掉的可能,不能使用;二是如果直接外墻明裝,影響美觀而且可能碰頭;三是有些高檔建筑外墻干掛大理石,消火栓暗裝。二次裝修時,室內消火栓將無處可接。在保護半徑內還好說,如果考慮裝修的走道及房間隔墻,實際保護距離會超過,就需要拆大理石外墻或者由另外消火栓管網接出,反而得不償失。也會碰到二次裝修時消火栓過多,需要取消調整的情況。但設置過多,二次裝修可以拆除,對造價影響微乎其微,倒不是大問題。

個人建議和觀點:實際施工時建議每個消火栓均設閥門控制,便于調整及改造,而僅僅增加建設初期閥門成本而已;在設計和施工變更中,不提倡將室內消火栓位置改到沿街或商鋪外部,不便于室內消火栓配套器材的管理且容易偷盜。

2.3多層建筑室內消火栓系統穩壓探討。

根據《建規》8.4.4條中規定:…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置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該條文僅規定了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對最不利消火栓壓力并無相應要求。問題:但是《建規》8.4.4條的條文說明: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給水可靠性較低,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應設消防水箱。部分設計人員認為:在此處規范對消防水箱為何要設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給了解釋并有相關要求,就是供水安全可靠且滿足最不利消火栓栓口靜壓,對于多層民用建筑來講,因其建筑功能及建筑高度的限制,僅靠消防水箱設置高度來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栓口靜壓是不現實的,需要參考《高規》7.4.7條的規定按0.07MPa計。

個人建議和觀點:由于重力自流的水箱供水安全可靠,因此,消防水箱應盡量采用重力自流式,并設置在建筑物的頂部(最高部位),且要求能滿足最不利消火栓栓口靜壓的要求。而最不利消火栓栓口靜壓值的大小在《建規》里又無明確提出,一般認為只要最不利消火栓栓口出水就可滿足規范要求,消火栓栓口靜壓的要求則不予考慮。

二、商業建筑內部加層消防安全問題和設施設置

問題:幾乎所有開發商在新建樓盤時為了追求商業利益,吸引顧客,對高層居住建筑底部設置的商業網點的建筑高度進行加大,設置高層建筑底部層高為4.5米至5米左右的,按照《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9.1.6條注2“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的規定。不少業主是買一層的房子當二層使用,進行儲藏、休息等場所,也就是常說的民用“三合一”、“多合一”場所,致使居住建筑使用性質改變,而現行消防設計對此類建筑沒有明確要求。因此,在這類建筑中,已經先天性的潛伏了商業用房的火災危險性和危害性,已經將商業用房的高火災危險性帶給了住宅用房。

2.1改變一:消防水量改變。例如一棟底層帶商鋪的住宅樓,高度小于50m,室內消火栓用水量為10L/S,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為15L/S;而經過業主改建后,應該定性為商住樓或者綜合樓,室內外消火栓用水量為20L/S。如果原小區考慮的消防水泵水量不夠,二次裝修消防審核驗收時就不能滿足消防要求。

2.2改變二:私自隔層引出的所使用樓板耐火極限以及疏散寬度和距離的要求。個人建議和觀點:個別的用房已是歷史遺留問題,搞一刀切全部拆除也不現實,但隔層的使用必須滿足消防要求。一是與住宅和其它用房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0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完全分隔;二是該場所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分別獨立設置;三是消防用水量必須滿足要求,很多小區地下室均設了大型的停車場,如果為Ⅲ類停車場的話,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就可以達到20L/S,如果未設Ⅲ類停車場或這達不到水量要求,則需另行考慮;四是及時掌握最新國家規范及法律文件并詳加理解,加強與建設部門和設計院的溝通聯系或者出臺相應的紀要文件,便于在后期服務管理方面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三、多層商業建筑室內外消防給水設置

3.1多層建筑市政兩路進水之我見。

根據《建規》第8.4.2.1條規定: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時,其消防給水管道應連成環狀,且至少應有2條進水管與室外管網或消防水泵連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發生事故時,其余的進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

問題:以多層民用建筑裝修改造小賓館為例,一棟沿街商業用房改造的六層賓館,按規范要求需設兩路進水、設水泵接合器。而單體位于城市道路一側,市政給水管網為枝狀布置,要達到兩路進水不現實,是否還應該為此還要單獨設置消防水池?

個人建議和觀點:規范里面關注的重點是室內管網成環,與室外兩路連接。其中室內成環的問題好解決,可以在二次裝修時重新敷設管網。多層建筑有市政與屋頂消防水箱聯合供水,水箱儲存的火災初期補救用水,也就是前10分鐘的室內消防用水。多層建筑以消防車實施外部救援為主,還可以通過水泵接合器供水,供水途徑相對較多。但如果有條件能設置兩路進水的單體,還是以滿足規范要求為好。

3.2多層商業建筑內消火栓的設置或配套設置軟管卷盤。

根據《建規》第8.3.1.2條規定:體積大于5000立方米的旅館建筑應設DN65室內消火栓。

問題:近年來隨著麗水市委市政府主推“秀山麗水、養生福地”的品牌理念,旅游業得到迅猛發展,賓館、餐飲業也隨之興起。除了大型的酒店建筑外,很多改建、二次裝修的多層賓館也層出不窮。一般層數在六層左右,但小賓館體積都多數小于5000立方米,涉及到上或不上消火栓系統的問題。改造過程中,如果需增設消火栓系統,給水需自來水公司重新開設接口,接口口徑DN100,另設計量水表。屋頂新增消防水箱(原有生活水箱容積小,廢棄不用)。實際施工時,很多業主在改造時并為真正申請新增給水管網,只是在原有自來水管網開孔接出。弊端為:一是未按規范設防倒流閥門等裝置,污染生活用水;二是給水水量及水壓都不能滿足消火栓使用要求。

個人建議和觀點:參照規范條文,第8.3.3條:設有室內消火栓的人員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規范第8.3.1條規定規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類似的小賓館及商業網點如果主體建筑總體積未超過5000立方,使用軟管卷盤比較合適,主要考慮以下幾點原因:一是規范未明確要求設消火栓系統;二是軟管卷盤施工方便,水壓及水量原有的自來水管網即可滿足要求;三是操作簡便,相比較消防水帶而言,一些小賓館走道不長,消防水帶都不能鋪開,反而影響人員疏散;四是著火情況下,使用標準型的室內消火栓需要好幾個操作步驟且兩人操作更為靈便,而軟管卷盤使用簡單,打開水龍頭即可滅火,配合滅火器的使用,在前期火災火情較小情況下,爭取在最短時間內用最小的水量撲滅火災,對場所損失也可降到最小。

結束語:沿街商業服務建筑和網點,多為商貿積聚、人流頻繁、值班住宿、用火電力管理難等,業主為了達到自身使用的最大方便和空間利用,私搭亂建、消防設施挪用損壞,極易造成火災甚至群死群傷惡性亡人事故發生。加上設計會因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使用、建筑功能的實際使用和施工難易實用程度而進行科學變更,現代建筑功能繁雜和現行規范無法解決的難題會在相應的設計和施工中進一步增多,因此沿街商業服務建筑、網點的設計與實際脫節和矛盾的問題,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和研究、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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